近日,赵敬国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投资者胜诉。尚未登记索赔的股民,仍可参与。(赵敬国律师专栏)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1)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4月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回顾本案,2023年10月31日,宁科生物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同日,宁科生物发布《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涉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经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查明,宁科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披露不及时且不完整;二、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逾期情况;三、未及时、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四、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故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宁科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宁科生物又发布《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涉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经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宁科生物存在违规占用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事项。故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宁科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1)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4月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宁科生物索赔投资者胜诉,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宁科生物:(1)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4月5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4月28日-2024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宁科生物维权入口)
(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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